4月23日,國家能源局華中監管局發布了華中監能罰決字〔2024〕14號、15號、16號、1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其中,新余市渝水區南安200MWp農光互補地面光伏電站項目和新余市仙女湖區觀巢鎮200MW農光互補光伏發電項目,因未能依照國家相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被行政處罰。
具體如下:
新余耀安新能源有限公司
經調查核實,該單位實施了以下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投資開發的新余市渝水區南安200MWp農光互補地面光伏電站項目,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新余仙女湖區新華新能源有限公司
經調查核實,該單位實施了以下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投資開發的新余市仙女湖區觀巢鎮200MW農光互補光伏發電項目,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