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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家光伏企業因多次“弄虛作假”被起訴!

   2019-01-23 光伏人家45690
核心提示:近日,由投服中心提起的億晶光電虛假陳述損害賠償支持訴訟被南京中院正式受理。億晶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億晶光電),前身為
近日,由投服中心提起的億晶光電虛假陳述損害賠償支持訴訟被南京中院正式受理。

億晶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億晶光電”),前身為海通食品,2011年重大重組之后進入光伏行業,主要從事光伏產品的生產銷售及光伏電站的建設運營和銷售,主要收入來自純太陽能電池組件。

2018年5月3日,億晶光電收到寧波證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億晶光電涉及未披露重大仲裁和重大股權轉讓兩項虛假陳述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處罰決定書認定,2016年6月22日至2017年1月25日期間,億晶光電發生三起仲裁事項,其中第三起與杭錦后旗國電等的反仲裁事項單筆超過了億晶光電2015年經審計凈資產的10%,達到了2.9億元人民幣,但億晶光電未按規定及時披露,直到2017年4月25日億晶光電在《2016年年度報告》中才首次披露該仲裁事項。

2016年12月27日,勤誠達集團與億晶光電時任董事長荀建華簽訂《合作框架協議》,勤誠達集團將分兩次受讓荀建華所持占億晶光電總股本20%的股份,成為億晶光電控股股東;但是億晶光電直到2017年5月26日才將該事項首次予以披露。

億晶光電的兩項虛假陳述行為互相獨立,時間上有所重疊,投服中心支持兩項違法行為的適格受害投資者進行索賠。

投服中心在支持訴訟中始終以保護廣大股東利益為初衷,堅持“追首惡”,此次依然將億晶光電原董事長、實際控制人荀建華作為第一被告。

荀建華是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對兩項虛假陳述行為負主要責任的管理人員,至今為止仍是億晶光電的實際控制人。將負直接責任的實際控制人作為第一被告并“追責到人”,是投服中心支持訴訟一直秉承的原則,目的就是降低其他廣大股東因上市公司賠償責任而受到潛在影響,通過司法救濟途徑彰顯證券市場“公開、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則。


億晶光電注冊地為浙江寧波,但在寧波并無實際經營場所,實際經營地為江蘇金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虛假陳述損害賠償若干意見,注冊地與實際經營地不一致,可以實際經營地所屬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因此本案的管轄法院為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根據億晶光電近期的投資者訴訟事項的公告,寧波中院受理的同類案件也被移送至南京中院。

那些深陷“弄虛作假”風波的光伏企業!

海潤光伏

ST海潤2018年6月22日晚公告稱,收到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管邱新、張杰、徐小平、鄭垚、金曹鑫、鄧陽、田新偉、問聞、阮君的通知,他們分別于6月21日、6月22日收到證監會《調查通知書》,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證監會決定對他們進行調查。

據悉,6月28日上午,江陰法院執法人員前往海潤光伏位于徐霞客鎮璜塘工業園的辦公廠區對海潤光伏財務進行現場查封和資料扣押,其中涉及到該公司數個賬戶相關資料,包括用于轉賬的網銀U盾等,被欠薪數月的海潤光伏員工因此擔心公司后續工資發放問題因此受阻,對公司廠區大門進行圍堵,請求法院執法人員就職工債權須優先清償,希望先解決員工工資拖欠問題后再帶走公司用于發放員工工資的相關賬戶材料,員工上述請求因未得執法人員正面回應而不肯散去,因此執法人員破門而出,據悉有員工因此受傷。


東旭光電

8年來,東旭光電營收凈利呈現“過山車式”增長,且從2016年開始,其業績增速則明顯放緩。股價也一度從2016年9月起一路下行,從最高價17.33元跌至最近一個交易日僅4.64元,跌幅達73.23%。

2018年三季報顯示,東旭光電營收凈利雖有漲幅,但其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為-5.15億元,比2017年同期銳減201.32%。與此同時,應收票據及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存貨合計為172.7億元,占同期流動資產的39.47%。

除了業績增速放緩和應收賬款暴露風險外,東旭光電財報同樣也令人生疑。財報顯示,截至2018年9月底,公司賬面貨幣資金為215.08億元,占總資產的31.95%。

然而,東旭光電同期有息負債,包括短期借款、長期借款和應付債券,達156.68億元,占總負債348.55億元的44.95%。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東旭光電賬面有215億元的巨額貨幣資金,且受限貨幣資金比例較少,但卻仍在靠發債融資,用于回購上市公司股票以及補充流動資金。

一位業內人士向記者表示,東旭光電頻繁變動的財務總監,賬上擁有215億元現金仍發債來補充流動資金,有業績造假的嫌疑。


中節能


太陽科技

2017年6月28日,江蘇太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發布公告稱,該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收到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股轉系統”)《關于對未按期披露2016年年度報告的掛牌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人采取自律監管措施的決定》(股轉系統公告[2017]675號)。

股轉系統公告顯示,截至2017年4月30日,公司未在2016年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編制并披露年度報告,違反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以下簡稱“《信息披露細則》”)第十一條之規定,構成信息披露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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